微信营销传播案例分析(微信营销合法吗「注意」微信传销,害人不浅!)

150浏览2023-11-19 00:46:34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估算,2017年微商从业人员规模为2018.8万人。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

目前,

微商概念火热,

警惕微信营销变传销!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估算,

2017年微商从业人员

规模为2018.8万人。

据调查,近年来,

微商传销等新型网络传销呈高发态势,

多地频频查处相关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人员动辄数十万人,

金额达数亿元。

微商都是传销吗?

大家脑海中的微商一般指在朋友圈卖个货。其实,微商分两类,基于微信公众号的微商称为B2C微商,基于朋友圈开店的称为C2C微商。所以,微店一般属于微商,但微商可不都是微店。

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取得利益。

简而言之就是用“购买商品”和“拉人头”等手法发展下线骗钱敛财的行为,传销行为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

那么微商为啥会跟传销扯上关系?因为你不好好在朋友圈卖东西,竟然干起了通过在朋友圈炫富,吸引下线加入,再由下线发展下线,从而坐收渔翁之利的勾当!(也有人管这种行为叫“微传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和国务院出台《禁止传销条例》之规定,传销行为是非法的、禁止的。

所以,不是所有微商都是传销,除非你变成了“微传销”!

如果鉴别微商和微传销?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出台《禁止传销条例》,明确对非法传销行为进行了规制。其中,规定了属于传销的三种行为(条文不引用了,太绕嘴,有需要可以自行搜索)。

简而言之就是没有产品!没有正式的公司!通过人拉人!加入传销体系,收取每个加入者的会费来获得金钱,组成金字塔型的集团,一级一级抽取下面加入者的会费!级别高的抽成高些,级别低的抽的低些。

再往白了说就是:上级作为金字塔的上层,拉了下级来入会,下级再拉更下一级入会,每一级在拉下级入会的时候,都会收取下级的会费,并将其中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上交上级。

所以,如果有人跟你说,“做微商吧!特赚钱!没有销售考核!卖多卖少没关系!真货假货不重要!关键看你能不能发展下级代理,发展越多,你赚越多!

微商发现涉嫌微传销,咋办?

如果微商发现自己所从事的代理销售行为,或服务提供行为涉嫌非法传销的,你应该:

1、通过与上级经销商的代理合同内容,自行判断或者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对是否涉嫌非法营销作出判断。

2、如果其与上级经销商,能够通过协商修改合同的方式,对可能涉嫌非法营销的事项进行修改和调整,使其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则应当继续坚持合法经营的理念和模式。

3、如果已经发现自己的行为涉嫌非法传销且无法自拔,则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终止非法传销的行为(合同),以确保该微商自身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

4、在此过程中,如果其上级经销商坚持要求履行以涉嫌非法营销为内容的合同,则该微商可以考虑,通过收集非法传销的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揭露非法传销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避免承担本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同时,应该立刻停止经营,并向工商部门举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

经过一段时间的梳理整合,这些大牛们口中的“互联网+”大致有两种模式。首先,让我们先谈现象,深入了解这两种模式。

1、第一种模式

实物传销。大多通过“朋友圈微商”“微店”的形式宣传线上售卖,推销实物商品。以高额分销、利润分成作为诱饵,吸引微信用户层层相传,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

2、第二种模式

虚拟传销。虚拟传销已经彻底脱离了实物销售的范畴,纯以发展下家为目的,以资本运作、国家政府扶植项目开发等名义吸引投资,或者骗取加盟费、转让费等,一旦出手便一走了之,此类型传销传播蔓延速度更迅速,范围更广泛,危害性更强。

2016年5月,昆山经侦接市民李某电话咨询称:2015年12月份在微信上认识了某网友,该网友自称是搞品牌投资的。4月初,该网友开始反复向他介绍自己代理的公司,说公司为了回馈顾客,要按照投资金额的多少发展不同等级的代理,12800至16800可以成为普通代理,可以获取发展下线的投资金额的6%-18%的提成;6万至8万可以获得微信代理,可以获取发展下线的投资金额的20%-30%的提成;10万至18万可以获得城市代理,可以获取发展下线的投资金额的36%-50%的提成。李某将信将疑,遂致电昆山经侦咨询。昆山经侦答复市民李某,从其介绍的情况来看,该网友所谓的投资代理存在传销嫌疑,告知其切勿贪图暴利,轻易加入此类活动。

朋友圈里可不都是真“朋友”,

了解传销本质,避免资金受损!

(转自:苏州公安微警务)